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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仅是公民之间以打牌作为娱乐方式,则不应当认定为赌博。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或...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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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仅仅是公民之间以打牌作为娱乐方式,则不应当认定为赌博。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赌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赌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赌博资金5万元以上,利润5000元,赌博人数20人,可以认定赌博犯罪,虽然多次赌博,但输赢不大,不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或行为人提供赌场赌博工具,我从未盈利,不能认定赌博犯罪,情节严重可以按照公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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