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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三)依法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 (1)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2)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3)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4)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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