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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要素,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上是通过物质方面的帮助,让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对我国国家安全进行侵害...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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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实施了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属于境外个人。 这里的所谓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管理单位,包括公检法、人大、政府、政协、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等;这里的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相互协作结合成的社会集团;这里的人则是指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给予资助。确实不知道对方实施这些特殊犯罪行为而进行资助的,不以本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有关解释,这里的“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者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增加剥夺政治权利,并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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