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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确认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受理的文件。属于填写文件...
格式: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身份证)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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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如下: 用人单位:劳动者:因乙方(自愿申请辞职/违反甲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试用不合格/无法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法提供相关岗位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过期/)(或因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从次日起原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甲乙双方均不再为对方承担或履行任何责任义务。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办理工作交接,并于交接完成后立即结清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需交出宿舍甲方财物,并结清乙方承担的相关住宿费用(如水电费、卫生费等),否则,甲方有权在结算其工资福利待遇时代扣。 四、乙方移交工作需写出明细清单,移交后若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移交遗漏,虽双方已乙方也需协助甲方解决。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若在原劳动合同期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解决。 六、在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双方须保证以下之一有效通讯方式能与之联系: 甲方办公电话:____________甲方负责人电子邮箱:乙方电话(手机):____________乙方电子邮箱: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甲方将停交乙方社保,同时甲方将中止乙方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就是复议机关告知复议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书面通知,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_________[]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中止审理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印章) 抄送:(申请人)
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地址:___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法定代表人:_____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04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04)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4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04)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04)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04)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4)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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