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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居住改革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具体来说,第一,根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执照等。上述证件通常可以直观地反映生产经营的主体和场所,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请注意,注册地点与实际经营地点不一致时,必须以实际经营地点为基准。第二,纳税证明书。通常,生产经营伴随着纳税,有纳税证明书(免税公司必须提供免税证明书)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当然是住宅改革。第三,租赁程序。对外租赁的房屋提供租赁合同、发票类票据、纳税证明书等。第四,房屋实际使用现状。有些房子没有办理相关证明书,但确实作为办公室和生产经营使用的房子,证明书的登记地在这个房子里,也有没有办公室和生产经营的房子。前者应视为住改非,后者不得享受住改非待遇。第五,经营时间。实践中,商业住宅的补偿一般高于住宅的补偿,因此在事先得到信息的情况下,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有些被征收者暂时将住宅改为生产经营,这样的住宅不能要求住宅改革的补偿。
1、按照房屋性质和用途,被征收房屋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两大类,非居住房屋的认定比较复杂,具体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标准: (1)房屋用途原为非居佳房屋的,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属于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佳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房屋用途原为居住房屋,经上海市或区房管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俗称“居改非”),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己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上海市或区房管部门批准“居改非”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此外,由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1、按照房屋性质和用途,被征收房屋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两大类,非居住房屋的认定比较复杂,具体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标准: (1)房屋用途原为非居佳房屋的,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属于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佳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房屋用途原为居住房屋,经上海市或区房管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俗称“居改非”),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己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上海市或区房管部门批准“居改非”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此外,由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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