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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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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是指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种遗产处置方式。但是自书遗嘱要注意以下几点:(1)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否则就属于无权处分;(2)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继承人要明确具体;(3)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4)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在现在的许多案例中,打印后再签名的遗嘱有许多被法院判决无效。鉴于书写遗嘱是一个高难度的法律技术活,建议想自己写遗嘱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来指导和操作,这样才不会给后代留下后患,给自己留下遗憾。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要有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写。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继承多少,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公民所立遗嘱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才合法有效: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立遗嘱人于海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民法典》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弄1号602室,手机1391)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立遗嘱人(签名盖章)二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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