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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
自书遗嘱是指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种遗产处置方式。但是自书遗嘱要注意以下几点:(1)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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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要有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写。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继承多少,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公民所立遗嘱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才合法有效: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立遗嘱人于海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民法典》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弄1号602室,手机1391)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立遗嘱人(签名盖章)二八年三月八日
自书遗嘱应该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还符合下述其他的要求就是合法有效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继承人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遗嘱要有效的话,有几个要求: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胎儿或者其他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需要预留相应遗产份额;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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