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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九十九条规定对有哪些行为的,应予处罚

2022-04-28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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