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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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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相关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 2、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4、客观上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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