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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2)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2、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3、对行政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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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 两者在合理性审查的处理结果上区别在于:前者可以作出撤销或直接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者针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原行政机关变更。
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2、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3、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注意:1.公民法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连同该规定一并审查. 2.只能附带审查,不能单独要求对这些规定审查. 3.只能对规章以下的进行附带审查,就是各种规定命令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不得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可以参考以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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