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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大可能只有被害人陈述和共犯在派出所的供述而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第二,如果真是这样,只要被害人陈述与共犯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没有明显的矛盾之处,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认定了,如有必要,委托律师处理会更为妥当。另,强奸罪是重罪,但根据司法实务的经验来看,大多数强奸案件都有很大的辩护空间,但这往往只有专业人士才能抓到其中的关键点。
强奸罪的成立与追诉需要符合高度、严格的构成要件,既要有证据证明“违背妇女意志”,也要充分证实“发生性关系”,单靠一方的陈述是无法完成定罪流程的。但是,通过你的描述,你和她有开房记录、消费记录、宾馆视频影像与送她进去的亲密动作,恐怕想完全置身世外也不现实。建议提前与律师取得联系,具体探讨如何预知与应对侦查机关的下一步行动,与对方达成和解,争取在国家机关介入前将隐患消解。
受害方可以表示自愿不追究,但确实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仍要追究,但考虑受害人愿意谅解,在量刑时会适当从轻。如果女方反口说当时是自愿的,那才有可能让司法机关不追究男方,但女方就麻烦了,既然自愿当初为什么报强奸案,可能会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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