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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的问题,我的认识是: 1、行政相对方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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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采取其他措施无效果,或没有其他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相对人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这是行政强制措施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限制性。从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它是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即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虽然有的强制措施并非对相对人不利,如强制戒毒、强制醒酒、强制治疗精神病等,但从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等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来看,是一种限制性措施,即相对人只能按照行政主体所期望的方式行事,而不得相反;这种限制性有时也对相对人的权利有限制性,即有限权性,如强制许可、强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强行扣留与盘问、强制传唤与讯问等。
1、行政执行由行政机构进行。这就规定了行政执行的基本主体,也就是说,只有行政机构才有行政执行的法律权力。当然,有时非行政机构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能参与行政执行,但往往是行政机构授权或行政机构允许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行政执行也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应用形式,法律只赋予行政权力。因此,只有行政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决策。否则,非行政机构从事行政执行的,视为越权行为。2、特定的行政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虽然行政机构有权执行行政,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构都有权执行任何行政决策。由于行政机构在行政职能上存在分工,每个特定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责任都是有限的,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只能在这个特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行的权力。如果超出这个特定范围,其行政执行也是越权行为。任何行政越权行为,任何行政越权行为都是违法的,不允许。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行政决策活动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决策目标,其所有工作都是围绕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的。因此,所有的行政活动都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行政执行的目标不能违背行政决策的目标,行政执行的具体措施也是行政决策方案的实施。在行政执行过程中,任何违反行政决策的行为或活动都必须及时纠正。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结合。如何说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行政行为或活动仍然停留在主观思维和论证阶段,那么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行政管理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涉及到客观具体的人、财、物的有机结合。人、财、物三个基本要素在任何行政执行过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行政机构围绕实现行政决策目标,有机结合人、财、物,构成行政执行过程的基本内容,使行政执行过程成为客观的操作过程。5、经常执行行政。行政部门不仅要执行特定的决策,还要执行大量的例行决策和程序性决策,大量的活动是例行的、频繁的,各行政机构日常做的复杂具体工作都属于行政实施。6、行政实施是连续的。在行政工作中,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是一个不断循环的链条,不能分开。为了研究,我们抽出实施单来说。7、行政实施具有时效性。行政实施必须快速果断,时间性强,效率高,及时实现行政决策的目标是行政实施的最低要求。8、行政实施灵活。行政实施是一个具体化决策目标的过程,需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9、行政实施是分层次的。这是由行政任务和决策目标的层次决定的。一般来说,上层的实施重在指挥,基层的活动主要是具体操作。
特征: 1、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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