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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对瑕疵出资进行补正了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
出资缺陷条件下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缺陷出资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公司催告支付或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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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在公司设立时,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5,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非专利技术、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工业产权,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包括,而是以实物,就应发生效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追加出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8;追加出资;7,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出资填补义务、在公司核准登记后;2,但一经记载、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4,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
法院在判断轻微缺陷时要求满足三个要求: 属于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缺陷,其它程序的缺陷不能适用于本条; 第二,要求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股东不能公平参与大部分意思的形成,获取所需信息为判断标准; 第三,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可以区分为是否对决议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对股东的表决权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符合这三个要求,法院支持公司一方驳回股东的撤销决议;相反,法院支持股东的撤销要求。
1、对于瑕疵股东会决议,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撤销或请求确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对程序上的瑕疵与内容上的瑕疵的处理有不同的要求。对于股东会决议程序上的瑕疵,只有股东有权请求撤销,并应受60日期限限制;对于内容上的瑕疵,不仅是公司股东,有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请求确认无效,且不受60日期限限制。 2、应区分瑕疵的不同情况而处理。股东会决议不仅在公司内部有较大影响,也对公司客户等第三人产生影响,股东会决议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往往影响到公司内外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只有在确认无法补救的情形下,才有必要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对其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公司未召集股东开会而形成决议,股东对决议内容也毫无追认的可能,且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法院在多次调解未能成功的情形下,作出了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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