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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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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收取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审理终结时,诉讼费用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下列原则负担: (一)败诉人负担。案件审理结果认定责任在一方当事人者适用这一原则。 (二)按比例负担。案件审理结果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者,以及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的,适用这一原则。 (三)原告负担。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以及原告或上诉人撤诉的案件,适用这一原则。 (四)协商负担。调解结案的适用这一原则。 (五)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适用这一原则。 (六)自行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诉讼费用适用这一原则。 (七)申请人负担。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适用这一原则。 (八)被申请人负担。申请执行其执行费用的负担适用这一原则。
诉讼费减半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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