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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缴纳方法中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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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标的一千元以下的(含一千元)=50元; 争议标的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争议标的×4%+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争议标的×3%+510元; 争议标的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争议标的×2%+15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争议标的×l.5%+25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争议标的×1%+5010元。
诉讼费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征收,当事人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案件受理费: 争议标的一千元以下的(含一千元)=50元; 争议标的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争议标的×4%+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争议标的×3%+510元; 争议标的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争议标的×2%+15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争议标的×l.5%+25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争议标的×1%+50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一百万元=争议标的×0.5%+10010元; 2.财产保全费: 保全标的一千元以下=30元; 保全标的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标的×l%+20元; 保全标的十万元以上=标的×0.5%+520元; 3.申请执行费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50元; 执行金额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执行金额×0.5%; 执行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一执行金额×0.l%+2000元。 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况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二、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2.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社会公共福利单位出具的证明、残疾人证、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3.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审批表。
2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般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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