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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1、如果是按照人口均等分得承包地,在离婚后,可以申请由村民小组在原家庭承包地中划出分列人口按份应有的土地面积。比如妻子与丈夫离婚后妻子抚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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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当时的政策,1984年是第一轮承包,一包30年不变,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的原则,土地是家庭共同承包的,如果第二轮承包,他的户籍已经迁移的你村,他在原来的地方也没有承包地,你们离婚法院一般不管土地分割的,需要与你们村委会协调,可以根据你们家的人口,适当的将你们家的承包地转让一部分给他经营,并到当地农村经管局(有的地方属于财政局管)办理转让后的经营权证。
情况有些乱,我不便针对性的回答,提供一些法律和政策知识供你参考:一,土地是集体的,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只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这里是有区别的。二,你母亲不能以监护人的名义去要求分享权利,监护人只是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不能享有所有权。三,你母亲有权继承涉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你姐姐两次进行了处理了,你们再去起诉,是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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