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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一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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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违法经营的食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检测结论后,应立即采取库存问题食品封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调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整改,及时向居住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定金规定义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查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结论后,应立即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将有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文件。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命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独处罚或警告,罚款不超过3万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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