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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
未成年人实施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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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的解释》中规定: 1、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施积极,让他们再次参与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来,应给失足青少年更多的宽容。在我国有犯罪污点的制度,同样给未成人犯罪也贴上了“标签”,这不利于未成人以后的成长,在德国,可以通过判决的方式取消少年的刑事污点,在日本,法律直接规定,“凡未成年时犯罪被判刑并已执行完毕或者被免于执行的人,将来对其适用人格法令时视为没有受过刑罚的人”。这就需要对他们实施积极的法律援助,给他们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合理消除标签; 2、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应符合“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通过相应惩罚来实施矫治。如借鉴美国的“平衡和矫治性的”司法审判原则,在裁决过程中让犯罪少年对受害人和社区做出补偿,培养犯罪少年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保护公众的安全
当未成年人这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1、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2、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高院出台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的范围、方式、申请流程、解封情形等。 未成年人刑事档案会加盖红色标签,被单独存放在专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库”中,禁止向外提供和查阅等。 该《规定》明确全案封存原则: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诉讼档案,只要有一名未成年被告人符合封存条件,全案予以封存。《规定》还明确,对已封存的未成年人档案,该未成年人因有漏罪或者服刑期间重新犯罪,被法院重新审判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对原来已经封存的档案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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