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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严重不良行为作了规定。严重不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严重不良行为作了规定。严重不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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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也不一定就会发展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人生道路漫长,拉一把可能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用之材,推一把也可能使他们走到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如何对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往往会决定这个未成年人的一生。实际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可能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消除这些因素,不良行为可能会自动消失,也可能会因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而消失。因此,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应当歧视、排挤他们。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主渠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满腔热情履行育人职责。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态度往往对学生的转化起决定作用。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会激励他们积极向上。如果学校为了某种荣誉或利益而歧视、排斥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就有可能造成学生厌学、逃学、辍学,削弱未成年人应付和处理矛盾冲突的能力,使他们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助长违法犯罪动机。而缺少有效的教育、管束,又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机会。2.公平、公正评价学生。每个学生都会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学校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就能使学生取得心理上的平衡,按正常轨迹发展;如果只见短处看不到长处,甚至把长处也看成短处,只会损害学生的自尊心,造成自悲、嫉妒、憎恨、报复等失衡心理,引发更严重的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3.创造良好的集体环境。集体舆论、集体的监督对集体中的每个成员的思想行为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校风、班风正,会促进学生积极向上。在积极的校风、班风的影响下,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会因受到激励而努力向上。加上教师、同学们的帮助,因“精诚所至”定会“金石为开”。4.与家长互相配合。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的教育,单靠学校力量不行,必须与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结合,可以弥补对方在未成年人照管与约束诸方面的不足,使教育带来最优效果,从而抑制不良行为的发展,促进未成年人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严重不良行为作了规定。严重不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九种情况: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一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以及社会上的任何人,都有及时予以制止的义务。二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通气、相互配合,共同采取疏导、谈心、制定教育计划等措施,对其进行管教。三是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学校可以提出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四是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五是因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严重不良行为作了规定。严重不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九种情况: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一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以及社会上的任何人,都有及时予以制止的义务。二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通气、相互配合,共同采取疏导、谈心、制定教育计划等措施,对其进行管教。三是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学校可以提出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四是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五是因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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