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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是指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小额诉讼不能适用于婚姻效力案件。婚姻效力的争议目标是人身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小额诉讼一般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小的简单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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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是指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而婚姻效力的案件不涉及到标的额,所以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1、在民事诉讼中,应该是申请再审而不是申诉。2、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因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送达时即生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不可以上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只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才不得申请再审,而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小额诉讼判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第1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3)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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