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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听证行政时选择不参加听证?

2024-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未对当事人参加听证会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可以参照行政强制案件中的听证议程相关规则以及“法不禁止则自由”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委派代理人参与听证会。以下四种情况是必须进行听证的: 1. 针对强制命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严重程度较高的行政处罚; 2. 意在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其他方之间重要权益关系的事项,包括申请人以及关联人士主动提出听证请求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考量认定需要进行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3. 制定重大政策或影响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4.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在听证会结束后方能做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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