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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参加听证是怎样规定的?

2022-07-31
一、2009年8月27日《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三、2009年1月1日《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 (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 (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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