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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目前,...
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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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 2、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终止债权转让合同的条件: 1、债权转让关系有效; 2、当事人就终止债权转让合同达成协议,或者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终止合同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终止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终止合同的原因。终止合同的原因发生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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