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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做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的、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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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五)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六)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如下人员可以作为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证人资格和辩护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中没有证人和辩护人不得兼任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为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证人不得兼任辩护人,理由有以下几点: 1、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证人因其了解案件情况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优先地位。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具有人身的不可替代性,既不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自由选择和指定,也不能由别人来代替和更换,必须充分履行证人的义务。 2、证人不得参与除作证外的庭审活动。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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