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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未成年人传播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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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集体淫乱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是打击上述违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条件的帮助行为有时可能成为上述非法活动滋生和蔓延的重要条件,应严格禁止和打击此类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明知他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集体淫乱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提供条件是指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既可以提供房屋、场地、汽车等可以隐藏或隐藏上述违法活动的场所,也可以提供播放设备等传播淫秽内容的工具,也可以为上述活动提供其他条件。在实践中,有些有条件的人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有些人会免费提供。无论是否收费,提供的次数和人员数量都应该受到处罚。主观上,为上述违法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是故意的,即为他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即知道他人进行上述活动。本人是否参加上述违法活动,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实践中还应注意上述违法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区别。刑法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淫秽表演和聚众淫乱犯罪有相应规定。为有关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从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 二、三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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