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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外各旗、县(区)城镇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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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各类绿化工程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成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应当通知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将验收结果载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除生产绿地正常作业外,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移植。移植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
对已建成城市绿地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超过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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