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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情形有: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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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向他人通报公司会计账簿的相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市场经营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只有市场经营者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经营者,是指所有从事商品市场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侵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违法者侵犯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权益。3、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主要是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其他法律而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行为一般不是不正当竞争。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实施不正当竞争通常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益,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现实的危险。如果让不正当竞争继续进行,必然会造成损害。因此,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包括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实际损害和实际侵权风险。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在表现。 2、实际投资者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表示承认或同意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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