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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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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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