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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
被胁迫结婚,需要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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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结婚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③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④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⑤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⑥双方自愿结婚; ⑦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⑧当事人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⑨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 1、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三)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合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4、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③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费:每对9元。
1.可以。受胁迫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君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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