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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取消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一般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相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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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关联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情况的说明。 (二)主要股东包括战略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四)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 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三、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和监管实际需要,合理设限,尽量避免限制性行业或的者入股。 四、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和审核程序,审慎审核股东资格,防止关联交易,确保操作程序公开、透明、合法。对在股东资格审核过程中,因违规操作、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各银监局应建立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档案,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加强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未成年人也可能因为继承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但由于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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