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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房子是你母亲与继父婚后贷款买的(认购书在领证之前,但是真正的合同是在领证之后),那么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子属于你母亲与继父...
【案情】于某与前夫钟某因感情不和,于今年初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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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婚夫妻,在结婚初期沉浸在恋爱的欢喜中,为了双方能白头到老,纷纷许下许多爱情宣言。也有新婚夫妻,为了预防婚姻破裂时人财两失,先未雨绸缪,约法三章。 然而,不论是为了爱情的宣言,还是为了离婚保障的约法三章,约定“谁提出离婚谁就放弃财产”是否有效呢? 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婚姻不能持续需要离婚时,首先双方协商离婚,协商时只要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而法院则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审理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如何分配。如果双方有书面协议的,法院会审查协议的效力。 “谁提出离婚谁放弃财产”的协议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份协议以放弃财产为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因此属于无效协议。
再婚夫妻相互约定放弃继承不能很绝对地判定对方是否还有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的精神和多数学者的论述,继承期待权是一种资格或可能性,属权利能力范畴,不能放弃,也没法放弃。本人认为上述论点和认识有些不妥,从语法角度分析有偷换主体和概念之嫌,把期待权的继承人和期待权的继承人的行为合二为一,统一认定为是一种资格,故期待权的继承人的资格是不能放弃的。期待权的继承人是法定的资格,是不能放弃的,期待权的继承人放弃可能的期待权却是一种具体的民事行为,而不是放弃的期待权的继承人的资格,资格和行为两者是不能混淆的。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不管是哪一方先提出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的,但自愿放弃财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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