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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签订后,在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同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今天,给大家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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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既然利息约定要合法,那么该怎样约定个人借款利息呢?个人借款利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容易导致借贷双方产生矛盾。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1、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无息借贷。2、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但都不能证明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借贷双方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的利息后又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贷款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约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民法典》规定了许多借款合同专章,其中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的规定确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应当一并支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应当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应当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利率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部分利息。给出了人民法院裁量的贷款双方约定利息是否合理的指标基准。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判决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当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贷款人对利息的合理期望不再局限于上述司法解释24%或36%机械限制会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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