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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约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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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虽前述分析利息或罚息的性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精神可以认定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所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别无其他参照标准
根据《》的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是并没有进行太多干涉的。而在约定借款合同利息的时候,也是完全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但要是约定利息的话,那么最高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
《民法典》规定了许多借款合同专章,其中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的规定确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应当一并支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应当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应当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利率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部分利息。给出了人民法院裁量的贷款双方约定利息是否合理的指标基准。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判决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当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贷款人对利息的合理期望不再局限于上述司法解释24%或36%机械限制会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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