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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足地方有什么我想做一

2022-08-04
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作为唯一一条惩罚型条款,该法条适用的前提过于狭窄。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必须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同时,该法条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过于保守,增加赔偿的金额仅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样规定使得很多情形下赔偿的效果显得微不足道,一方面,应该得到赔偿的受害人未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另一方面,对有欺诈行为的人根本达不到惩罚的目的,使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和效果产生很大的差距。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必定要付出维权成本,然而,消费者在付出维权成本之后却未必会收到维权前预期的维权效果。消费者既搭进了时间、人力和费用,又无法获得自己预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要“争口气”的那部分消费者外,还有多少消费者愿意来做这桩“亏本买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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