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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消费者权利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享有获得赔偿权的主体,可能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也可能是因为偶然的原因而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无论哪一种损害和何种身份的消费者,只要是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的损害,消费者都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获得赔偿权。获得赔偿既可以是获得损失的赔偿,也可以是获得《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基于消费者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为鼓励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严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以下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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