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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一般有以下几种贷款诈骗行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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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和欠条本身是不构成诈骗罪的,因为借条欠条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诈骗犯可能利用借条诈骗,借款时虽然打了借条,看起来是合法借贷关系,实际上是根本不打算还款的,虽然是诈骗,但是,定诈骗罪还是很难的,除非借款人数众多、借款数额巨大,到期不还款跑路,才可以定诈骗罪。 3、欠条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不多,因为欠条里的款项还不是欠条持有者固有的,本身就是一种期权,还谈不上诈骗,比如,欠工程款、欠工资、欠赔偿款、欠劳务费等等,即使跑路都谈不上诈骗,只能说是躲债,只能说是“老赖”。只有欠货款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的是货而不是款。 4、诈骗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定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固有的财物,才叫诈骗,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借(不是借条)可以构成诈骗罪。欠(不是欠条)一般不构成诈骗罪。(欠货款例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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