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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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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农民工免费提供符合规定的、生殖保健等服务项目和药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中不得有限制农民工结婚、方面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农民工结婚、怀孕、、哺乳等情形,解除其劳动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拒不支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停止其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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