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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没有对质量进行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合同中没有对质量进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进行补充。如果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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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质量是指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推荐国家标准执行;无推荐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体标准执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推荐国家标准是指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整,在生产、交换、使用等领域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是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一行业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 一般标准可以理解为不低于合同履行地的平均水平,即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合理,最低质量要求达到平均水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改变土地性质是土地局的权力,其他单位或个人承诺改变土地性质是不靠谱的。但如果对于改变不了土地性质约定了严厉的可操作性的惩戒条款,这样就可以保证合同履行,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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