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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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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步骤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一、按类领表有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二、领表填表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老政策规定为6万元/年以下;目前在陶然亭试点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新政策规定: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5人及以上家庭,对应的年收入则分别低于2.27万元、3.63万元、4.53万元、5.29万元、6万元),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填写审核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是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带上此表和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三、核定总额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简单地讲就是有工作的申请者需要拿着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单位盖章,没有工作的申请者需要拿上述表单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四、登记备案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申请者需要注意的是要带上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户口本复印件两张(如果户口里面还有其他人也要复印两份)到市崇文门花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排号。目前交易中心在工作日每天发400个号,再根据所排到的号等候交易中心通知交表时间,待交表时间提交所有资料审核。五、等候公示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审查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面积等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并组织人员到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后,将相关申请档案报送区民政部门。(3)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收入、婚姻等情况,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档案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区房管部门。(4)区房管部门审核发证。区房管部门核实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区房管部门发放《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5)申请人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的区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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