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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
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在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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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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