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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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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一)人民法院、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处理权的;(二)项目自委托之日起因项目单位原因三个月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三)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在交易过程中接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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