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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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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退房。《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第三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权利。
一般情况下,所谓主体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第二种情况,虽然交付前已经验收,但验收不合格。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最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于这两种情况,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要求出卖人出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证明,检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如果卖方不能出示这些文件,说明该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卖方承担。出卖人超过约定期限的房屋仍未通过验收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主体质量不合格的第三种情况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
1、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发生质量问题后,业主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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