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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解决夫妻感情问题、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感情问题上,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财产问题,涉及夫妻共...
1、婚姻的解除; 2、子女抚养。无论谁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3、抚养费的负担; 4、子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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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定购房合同是,需要约定的主要有以下条款: 1、写清房屋所处地点,楼层,楼号,单元,门牌号,朝向,各房间布局,并约定如果违约对方将给什么补偿 2、写清建筑面积,共摊面积,(一般的最大不能超过30%) 3、定金多少,如果违约要赔偿多少?(一般是两倍加利息) 4、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需要做什么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5、办理手续时一定要当事人在场,以免开发商作出欺骗举动。 6、需要办理贷款的,要先约定首付比例,以及以后的还款方式。 7、最好是找个房产律师,做全程陪购,(这样弄的可以省下很多麻烦)。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类型。协议离婚是比较简便而且容易处理的办法,建议优先考虑。如果确有必要,感情确实破裂,那么可以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请问你现在是下决心要离婚吗离婚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你们之间是否还有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问题呢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你的权益,我需要了解案件更多的具体信息
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 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必然会使一部分股东、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就会产生纠纷。比如本次规定,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公司法相关条款中规定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但可操作性较低,本次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易于操作,比如: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分配利润是每一个股东都期望的,但是公司法规定过于笼统,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困惑。比如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每一个股东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公司法层面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权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由于法律实务中,公司的诉讼地位认识不同,出现不统一的问题,本次规定统一思想: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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