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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停课、补课、,不得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经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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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严谨治学、自尊自律,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教师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教师捐款捐物、订阅报刊杂志,不得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队伍,落实教育执法监督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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