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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从被取消的投机倒转罪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采用了叙述罪的表述,并以列举的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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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据您所述,您没有参与任何非法经营行为,法院不能仅仅以“伙同他人从事非灶经营活动”,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情况下判决您有罪。非法经营罪中有一个兜底条款,意思就是没有被列举出的所有非法经营行为,此条款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但也是我国刑法的一个特色。“伙同他人从事非灶经营活动”仅仅是法院认定您参与共同犯罪的描述,无须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的认定既非工商,也非公安,最终要由法院来认定。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法经营罪的立案条件有: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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