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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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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机关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外,听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本机关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三、当事人有权要求或者放弃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行政机关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四、本机关决定听证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等送达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五、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土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意见书,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本机关承担。
以下是一些相关内容,望能提供帮助: 一、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需要给大家介绍清楚的时候,我国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主要涉及到两种程序第一种程序是一般程序第二种程序是简易程序,当然简易程序通常都是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可能当场就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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