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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2022-08-08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市分行与大庆市金银来有限公司、大庆市庆莎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民商事审判指导》2021年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他项权证中权利价值是指抵押权价值,与抵押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对“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抵押权登记簿上或者他项权证上记载的主债权仅为本金部分,其他相关债权人认为抵押权人仅能就本金部分优先受偿,从而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明确:“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登记簿、他项权证上记载的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应当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鉴于权证登记的公示效力,应以登记的内容确定具体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本案假设的案例,甲方只能以100万元优先受偿,其他他项权证与优先受偿权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分配20万元执行款;如果不适用分配规定,剩余的20万元执行款还只能全部清偿给首先查封的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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