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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综上所述,聊天记录属于一种电子数据。微信作为证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必须完成以下证据(1)必须确认微信的主体是双方。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证据,但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不符合主体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法院无法支持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3)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微信证据,保证微信证据与其他证据的相关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诉讼案件中,要想得到法官的认可和支持,就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合法性的表现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法律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根据上面规定,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有没有证明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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