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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买房合同可以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撤销: 一、存在以下撤销事由 1.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的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二、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受理机关 撤销权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约责任的概念界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履行不能(包括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嗣后不能”依据是否因债务人的过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是指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履行迟延。是指当事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鉴于各种履行期限在合同中体现较多,如付款期限、办理贷款期限、房屋交付期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间等,故因履行迟延产生的违约责任如何在订立合同中体现,对于守约方至关重要,也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条款。 3、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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