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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公司申请强制要约收购

2021-11-14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发出收购要约进行要约收购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第二,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者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的。因此,收购人在获得30%的股票之前没有强制要约的义务,收购人在获得30%的股票时不想继续收购股票也没有强制要约的义务。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不是很强。这反映了市场调节经济、政府远离市场的思想。强制要约收购通过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每个股东都有机会卖出或按比例卖出自己的股票,从而获得收购人的收购行为带来的价值增量,避免被少数人占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这两个前提,也意味着在证券交易所之外,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多少股份,都不适用于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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